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

邓州市***砂石销售部、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执1214号
申请执行人:邓州市***砂石销售部,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交通路南段。
经营者:***。
被执行人: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三星镇。
法定代表人:朱勇,任总经理。
邓州市***砂石销售部与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81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应偿还邓州市***砂石销售部货款67000元及利息。因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邓州市***砂石销售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5月6日、7月5日、8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仅有零星存款,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石家庄高新区支行的存款,2022年8月11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证券、无车辆。
三、2021年5月7日,向邓州市房产管理局、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在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公积金收入。
四、2021年8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8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67000元及利息,尚余67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张少庭
执行员  刘丰超
执行员  李春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