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

邓州市鑫旺建材厂、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执恢293号
申请执行人:邓州市鑫旺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王川,任厂长。
被执行人: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勇,任经理。
邓州市鑫旺建材厂与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81民初5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应支付邓州市鑫旺建材厂241864元。因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邓州市鑫旺建材厂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恢复执行标的191864元,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4月7日、5月12日、9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但被其他案件冻结。
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财产在兴业银行海门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开发区黄河大道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行、交通银行南通海门支行、中国银行邯郸市丛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支行的存款(2022年5月11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三、2021年4月14日,向邓州市房产管理局、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在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公积金收入。
四、2021年7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7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191864元,尚余191864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张少庭
执行员  刘丰超
执行员  李春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