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8民终1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正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栋1**118楼18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汇公司),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3)川1802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期间,***申请撤回对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化公司)的起诉,一审未以裁定方式依法作出处理,程序违法。2021年4月23日***去世,至2023年6月19日***发起本案诉讼追加***妻子***、女儿***参加诉讼时,继承事实已经发生。***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借用宇汇公司资质承建案涉工程。2023年6月,雅化公司与宇汇公司进行了最后一次结算并拨付工程款150万元,至二审庭审结束宇汇公司未与***作结算。***作为案涉劳务合同的相对人,一审判决对其遗产范围、数量、金额等基本事实未进行审查,仅依据***妻子***、女儿***书面放弃遗产继承即作出一审判决,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3)川1802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