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华冠砼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03民初874号之二
原告:达州华冠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达州华冠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达州华冠砼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华冠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华冠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70元,由原告达州华冠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