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富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民终29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沿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黄石富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上诉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石富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石文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5民初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应付款、已付款数额等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5民初1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770元全部返还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