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20691号 原告: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158号五层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4261039C。 法定代表人:***,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身份号码xxx。 被告: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1层20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7496713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住公司宿舍,身份号码xxx。 原告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欧地佳公司)与被告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测地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地佳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国测地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地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158766.15元;2.判令被告返还工程质保金19250.87元;3.判令被告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利息损失(损失以158766.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的标准,自2021年3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8日,在北京市顺义区机场东路2号院国家地理信息产业园11B工程现场,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国家地理信息产业园11B固化剂地坪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六条“合同价款”约定:6.1合同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6.2本合同暂定总价414000元,施工面积暂估18000㎡,单价23元/㎡;第七条:付款方式(第5页):预付款30%,工程全部完工付至50%,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20日内无息支付。第十六条(16页)缺陷责任与保修:质量保修期24个月。之后,按照被告的指令,于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原告完成施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出《竣工验收报告》,直至2021年12月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工程结算定案单》,载明结算价款385017.36元,竣工日期2021年3月3日。在原告进场施工期间,被告支付工程款124200元,完工后2020年5月28日付款82800元。据此,按结算价应欠工程款158766.15元和工程质保金19250.87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验收或以疫情影响或公司账号被查封等为由,拖延不付。被告的延期付款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原告要求以158766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为费率,从2019年10月1日至实际支付日止,支付利息损失。为了原告利益不受侵害,维护法律尊严,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恳请判如所求。 被告国测地理公司辩称:第一项工程欠款158766.15元认可,也同意支付。对于第二项工程质保金不同意支付,我公司认为质保还没有到期,因为质保期2023年3月3日才到。第三项诉讼请求也不同意支付,我公司认为应该以2021年12月8日结算之日起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我公司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8日,甲方国测地理公司与乙方欧地佳公司签订了《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11B固化剂地坪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11B固化剂地坪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顺义区机场东路2号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11B地下一层,本次地坪招标建筑面积暂估18000㎡。第六条合同价款6.2本合同暂定总价为414000元,该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为9%。本次地坪招标施工面积暂估18000㎡,单价为23元/平方米。后期按甲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结算。第七条付款方式7.1工程付款方式:(1)本工程预付款30%。(2)工程全部完工付至50%,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3)工程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后,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如乙方按合同履行了质量保修义务,且不存在甲方代乙方垫付维修费用等情况的,质保期满且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相关单位确认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无息支付质量保证金。第十六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6.1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即质量保修期)为24个月。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16.8质量保证金支付方法:质量保证金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由乙方持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确认通过后,在接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保修费用后(如有),无息支付乙方质量保证金余额。质量保证金支付后,乙方仍必须履行法定及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21年12月8日,甲方国测地理公司与乙方欧地佳公司签订了《合同结算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于2019年9月8日签订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11B固化剂地坪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由乙方承包甲方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11B固化剂地坪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现本工程已于2021年3月3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对此,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本工程结算及工程款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双方经审核并共同确认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为385017.36元(大写:叁拾捌万伍仟零壹拾柒元叁角陆分),该价款为最终结算价款,双方对此不再有异议。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结算本工程价款,甲乙双方以前所签的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签证单以及其它相关依据等凡影响本工程结算造价的自行失效,本工程结算价款最终以本协议约定为准。第二条,双方同意由甲方直接从结算总价款扣除的款项共计为:10000元(此部分费用已在结算总价款中扣除)。第三条,按原合同约定甲方应扣留工程质保金为19250.87元(大写:壹万玖仟贰佰伍拾元捌角柒分)。第四条,双方按本协议约定进行最终结算,不论双方出具的相关凭证与上述条款所确定的数额是否一致,均按本协议所确认的数额执行。本协议中所指的金额均为人民币。第五条,除工程质量责任(含材料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责任方对第三人应进行的赔偿,以及发生保修条款规定的违约事项仍需按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外,双方同意互不再追究对方在履行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过程中的责任,自愿放弃向对方索赔的一切权利。 关于质保金,欧地佳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质保期为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涉案工程于2019年10月1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因此要求国测地理公司返还工程质保金。国测地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书显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的时间为2021年3月3日,质保还未到期,故不同意支付质保金。 欧地佳公司主张国测地理公司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此要求自2021年3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3.8%的标准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给其造成的资金利息损失。国测地理公司认可欧地佳公司主张的利息标准,但不认可利息起算时间,称应该从结算协议书签订之日即2021年12月8日开始计算。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欧地佳公司与国测地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结算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国测地理公司认可欠付欧地佳公司工程款158766.15元并同意支付,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利息,欧地佳公司、国测地理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签订结算协议书,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但国测地理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客观上给欧地佳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因此应支付利息损失。现国测地理公司同意从2021年12月8日开始计算利息,亦认可利息标准,并无不妥之处,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质保金。欧地佳公司与国测地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质保期为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且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书显示工程已于2021年3月3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因此涉案工程现仍在质保期内,故本院对欧地佳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待质保期满后双方可另行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58766.15元; 二、被告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以158766.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的标准,自2021年1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原告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9元(已交纳),由被告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