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3民终6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1层202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158号五层07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测地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欧地佳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20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国测地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地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测地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欧地佳公司的一审全部诉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欧地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就该事实重新进行认定,依法驳回欧地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欧地佳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国测地理公司的上诉请求。 欧地佳公司向一审法院请求:1.国测地理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58766.15元;2.国测地理公司返还工程质保金19250.87元;3.国测地理公司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给欧地佳公司造成的资金利息损失(损失以158766.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的标准,自2021年3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国测地理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8日,甲方国测地理公司与乙方欧地佳公司签订了《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11B固化剂地坪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11B固化剂地坪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顺义区xxx路x号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xxx地下一层,本次地坪招标建筑面积暂估18000㎡。第六条合同价款6.2本合同暂定总价为414000元,该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为9%。本次地坪招标施工面积暂估18000㎡,单价为23元/平方米。后期按甲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结算。第七条付款方式7.1工程付款方式:(1)本工程预付款30%。(2)工程全部完工付至50%,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3)工程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后,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如乙方按合同履行了质量保修义务,且不存在甲方代乙方垫付维修费用等情况的,质保期满且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相关单位确认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无息支付质量保证金。第十六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6.1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即质量保修期)为24个月。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16.8质量保证金支付方法:质量保证金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由乙方持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确认通过后,在接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保修费用后(如有),无息支付乙方质量保证金余额。质量保证金支付后,乙方仍必须履行法定及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21年12月8日,甲方国测地理公司与乙方欧地佳公司签订了《合同结算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于2019年9月8日签订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11B固化剂地坪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由乙方承包甲方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11B固化剂地坪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现本工程已于2021年3月3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对此,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本工程结算及工程款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双方经审核并共同确认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为385017.36元(大写:叁拾捌万伍仟零壹拾柒元叁角陆分),该价款为最终结算价款,双方对此不再有异议。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结算本工程价款,甲乙双方以前所签的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签证单以及其它相关依据等凡影响本工程结算造价的自行失效,本工程结算价款最终以本协议约定为准。第二条,双方同意由甲方直接从结算总价款扣除的款项共计为:10000元(此部分费用已在结算总价款中扣除)。第三条,按原合同约定甲方应扣留工程质保金为19250.87元(大写:壹万玖仟贰佰伍拾元捌角柒分)。第四条,双方按本协议约定进行最终结算,不论双方出具的相关凭证与上述条款所确定的数额是否一致,均按本协议所确认的数额执行。本协议中所指的金额均为人民币。第五条,除工程质量责任(含材料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责任方对第三人应进行的赔偿,以及发生保修条款规定的违约事项仍需按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外,双方同意互不再追究对方在履行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过程中的责任,自愿放弃向对方索赔的一切权利。 关于质保金,欧地佳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质保期为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涉案工程于2019年10月1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因此要求国测地理公司返还工程质保金。国测地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书显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的时间为2021年3月3日,质保还未到期,故不同意支付质保金。 欧地佳公司主张国测地理公司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此要求自2021年3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3.8%的标准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给其造成的资金利息损失。国测地理公司认可欧地佳公司主张的利息标准,但不认可利息起算时间,称应该从结算协议书签订之日即2021年12月8日开始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欧地佳公司与国测地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结算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国测地理公司认可欠付欧地佳公司工程款158766.15元并同意支付,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利息,欧地佳公司、国测地理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签订结算协议书,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但国测地理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客观上给欧地佳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因此应支付利息损失。现国测地理公司同意从2021年12月8日开始计算利息,亦认可利息标准,并无不妥之处,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质保金。欧地佳公司与国测地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质保期为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且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书显示工程已于2021年3月3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因此涉案工程现仍在质保期内,故法院对欧地佳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待质保期满后双方可另行解决。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58766.15元;二、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以158766.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的标准,自2021年1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欧地佳公司与国测地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结算协议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关于工程款的问题。一审过程中,国测地理公司认可欠付欧地佳公司工程款158766.15元并且同意支付,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无不当。关于利息损失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已于2021年12月8日签订结算协议书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但国测地理公司仍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客观上给欧地佳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故一审法院酌情判决国测地理公司支付欧地佳公司相应利息损失并无不当。综上,国测地理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国测地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0元,由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