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执766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158号5层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文华东路8号院1号楼2层2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京0114民初20890号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极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无公积金,无证券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0188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尚未执行标的为201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14民初2089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同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