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3073号
原告: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158号五层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4261039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显,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5986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显、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车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