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显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3073号 原告: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158号五层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4261039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显,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5986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显、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车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