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显、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5721号 原告:**显,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158号五层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4261039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5986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显与被告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显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显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显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