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5721号
原告:**显,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158号五层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4261039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5986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显与被告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显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显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欧地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显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