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民初22769号
原告:北京通牛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大化村村委会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毕春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江**,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潞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云杉路北京经开智慧园**楼。
法定代表人:高志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通牛模架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许多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