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潞城建筑有限公司

孝感市大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潞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4967号

原告:孝感市大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陈凤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茂,北京市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潞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

法定代表人:高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铭,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高金铭,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孝感市大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许多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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