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4967号
原告:孝感市大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陈凤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茂,北京市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潞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
法定代表人:高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铭,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高金铭,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孝感市大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许多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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