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7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茂,北京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潞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
法定代表人:高志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金铭,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东,北京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孝感市大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丹阳古镇凤来路1号。
法定代表人:柯其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迪,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孝感市大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潞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城建筑公司)、高金铭、孝感市大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感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7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潞城建筑公司、高金铭、孝感劳务公司对***撤回原审起诉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769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 181元,减半收取7590.5元,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 181元,减半收取7590.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申峻屹
审 判 员 解学锋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谷伟哲
书 记 员 曹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