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67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潞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
法定代表人:高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铭,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震峰,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郭宝强,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潞城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宝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8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称因其收到了郭宝强给付的本案全部案款款项,故其申请撤回起诉,各方再无纠纷。北京潞城建筑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81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北京潞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存义
审 判 员 薛 妍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孙亚男
法 官 助 理 李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