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潞城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潞城建筑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67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潞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

法定代表人:高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铭,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震峰,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郭宝强,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潞城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宝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8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称因其收到了郭宝强给付的本案全部案款款项,故其申请撤回起诉,各方再无纠纷。北京潞城建筑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81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北京潞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存义
审  判  员   薛 妍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孙亚男
法 官 助 理   李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