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6民初3272号
原告:中鼎(**)智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金麦街1000号。
法定代表人:**萱,总经理。
被告:**市华昇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满区长江街**小区2号楼1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鼎(**)智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华昇售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市华昇售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鼎(**)智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市华昇售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郎 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