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6民初2397号
原告:中鼎(**)智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萱。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津联华津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汀江街25-1号1-14-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鼎(**)智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津联华津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鼎(**)智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鼎(**)智能制造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赫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