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是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6民初2922号
原告: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经济开发区宁海南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左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先锋,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欣建筑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局第四公司)、第三人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洲建设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润欣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0.9532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99.6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1.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2.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分包给第三人的宁启复线电化工程Ⅲ标段海安站主站房室内精装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固定总价480万元,现场签证变更部分工程量按实结算,下浮20%,变更部分下浮后实际发生145.9119024万元,总工程价款合计为625.9119万元。合同同时约定工程结束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建设单位审计完毕后6个月内支付至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案涉工程于2015年2月交付使用,原告及时提交了变更及增加部分报价资料,但是第三人海洲建设公司仅支付工程款319万元。另被告与第三人于2018年11月2日在原南京运输法院(2018)苏8602民初1356号案件的调解笔录中确认欠付第三人工程款759587元并同意直接支付给原告,其余数额待对账后确定,但至今未能支付尚欠的款项230.9532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建设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系因修建铁路引起的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江苏省海安市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