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21民初5156号
原告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昌海
法官助理 王 林 书 记 员 张 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