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982民初1346号
原告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欣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方强卫生院(以下简称方强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受理后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审限扣减一个月)。原告润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龙彪,被告方强卫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国贵、祁志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请,本院作如下评判:一、关于案涉工程款利息的处理。因本院在审理(2018)苏0982民初1599号案件中已查明,案涉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的审计方式予以结算,其原因系本案原告润欣公司及案外人徐某不予配合提供相关审计资料造成,故原、被告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第二、三、四段审计后付款的时间节点均应视为在本院(2018)苏0982民初1599号案件判决生效时至期。被告方强卫生院应在(2018)苏0982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润欣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162619.2元,但其未能及时履行,一直拖延至徐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方由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会计核算中心垫付了上述款项。因此,被告方强卫生院未及时履行其支付工程款义务,构成履行合同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审核,被告方强卫生院应向原告润欣公司赔偿逾期利息损失24920.38元(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以1662619.2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原告关于本案利息的其余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二、关于案涉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的处理。本院(2018)苏0982民初1599号案件已判决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由润欣公司与方强卫生院共同负担,因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认定被告方强卫生院应承担案件受理费6375.5元(12751元÷2),鉴定费12500元(25000元÷2);三、关于案涉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的处理。经审核,原告主张的案涉迟延履行金系以被告方强卫生院所迟延付款额为计算依据,执行费24404元中的24026元系以被告方强卫生院所迟延付款额为计算依据。鉴于被告方强卫生院作为发包方相较于承包方原告润欣公司对案涉工程款的支配处于主导的优势地位,其怠于履行向徐某支付工程款的判决确定义务,致(2018)苏0982民初1599号案件在执行中产生迟延履行金23313.79元以及执行费24026元。因其怠于履行付款义务行为与上述原告所负担的费用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该两笔费用应由被告方强卫生院予以赔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6年11月1日,原告润欣公司与被告方强卫生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发包人(全称):盐城市大丰区方强卫生院承包人(全称):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盐城市大丰区方强卫生院病房装饰工程……六、工程付款6.1中标价格:大写:肆佰贰拾万叁仟叁佰柒拾叁元伍角肆分(小写:4253373.54元)。6.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至合同总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一个月内且经审计付至审计总价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二年一个月内经审计付至审计总价的90%,余款10%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结清。其中甲控项目付款按甲控项目供应合同专项支付,发包人支付至承包人账户后立即支付给供应商,不得截留,同时开具相同价款的工程款发票。按以上付款进度,无任何利息补偿,本工程竣工决算最终按大丰区审计局审计结论为准。九、分包9.1除发包人同意外本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劳务分包经发包人同意且必须统一进入大丰区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承包人必须以主体力量进场施工,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必须在场管理。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或允许他人挂靠,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发包人:盐城市大丰区方强卫生院(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李清波(签字并加盖印章)承包人: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吴良春(加盖印章)”。2016年11月28日,原告润欣公司与案外人徐某签订了一份《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书》,约定:“甲方: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徐某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担保方:江苏居泰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甲方通过合法途径依法取得了盐城市大丰区方强卫生院病房楼装饰工程的施工承包权。为了控制施工成本,健全和完善公司内部管理中的各项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职责,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甲方决定由乙方作为上述工程项目的内部经济责任承包人,负责该工程施工中的成本管理控制工作,现根据项目的实际状况和建筑市场的客观要求,签订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一、工程名称:盐城市大丰区方强卫生院病房装饰工程。二、经济成本控制责任方式:由乙方全面负责上述工程建设工程过程中的所有成本控制。以甲方与建设方约定的工程造价计算方式和标准的结算价为基准价,在此基础上按该基准价的2%为成本价,以该成本价为限,在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保修责任达到建设方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成本控制,节约归己,超支自负。即甲方按与建设方约定的工程造价计算方式和标准所确定的工程造价与上述百分比相乘,得出乙方应当控制的成本造价,按该成本造价,节约的归乙方所有,作为乙方的报酬和应得收益(个人所得税在内),超支的由乙方用自有资金支付,甲方不承担超支部分的建设资金支付责任。工程开工后每次工程款进帐后甲方按进账数2%收取乙方交纳给甲方的管理费用,该工程第一次工程款进账时甲方按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价一次性收足乙方的合同价管理费,工程决算后的第一次工程款进账时甲方按决算的2%一次性收取项目的全部管理费用(多退少补),以后建设方到账的工程款,在支付完本项目对外所有往来款的条件下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9、因建设方拖欠甲方工程款,或因乙方在组织施工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被建设方扣款,乙方无权向甲方追要。但甲方应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和手续供乙方追讨,甲方也可协助追讨,但发生的所有费用纳入乙方成本造价限额内。……11、乙方不得给甲方造成任何法律诉讼,一旦产生,则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责任。……”。后,案涉工程于2016年12月28日开工,2017年3月10日竣工验收,2017年3月28日交付使用(注:当时消防水池及泵房部分工程尚未完工)。此后,徐某即组织对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因润欣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徐某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2018)苏0982民初1599号徐某诉方强卫生院、润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诉讼期间曾发函至盐城市大丰区审计局,要求其对案涉工程出具审计结论,该局函复中明确是由于中标单位即润欣公司及实际施工人徐某拒不配合审计工作,致使该工程审计结算工作无法顺利实施。后本院依据徐某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核算出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2019年7月9日,本院依法作出(2018)苏0982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被告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工程款2162619.2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方强卫生院在欠付被告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62619.2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501元,鉴定费500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2750元,鉴定费25000元,被告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方强卫生院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2751元,鉴定费25000元。上述判决于****年**月**日出生效后因润欣公司与方强卫生院仍未按时给付徐某工程款,致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徐某与方强卫生院、润欣公司以及案外人孙某于2019年10月15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一份,约定:“一、被执行人方强卫生院于2019年10月15日前给付50万元(已履行),于2020年1月7日前给付136万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给付302619.2元;二、孙某自愿于2019年10月19日前出资30万元代被执行人润欣公司履行该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待方强卫生院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各方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结算(计算方式为先本后息,最后计算诉讼费、鉴定费),若多出,多出部分退还给润欣公司,若不足,由被执行人润欣公司进行补足。三、若孙某履行30万元,则申请执行人徐某自愿解封对被执行人润欣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的查封。四、若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条款确定的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扣除已履行的部分)。五、本案执行费24404元,由被执行人润欣公司负担,此款于2019年10月18日前由孙某代为给付。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申请人徐某,被执行人润欣公司、方强卫生院、法院各一份。”据此,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苏0982执22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9)苏0982执2265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润欣公司、方强卫生院依上述执行和解协议于2019年11月15日前将全部付款义务履行完毕。在该案润欣公司、方强卫生院所付执行标的款中,孙某于2019年10月17日为被执行人润欣公司垫付案款324404元(含执行费24404元),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会计核算中心于2019年9月30日为方强卫生院垫付50万元,于2019年11月15日为方强卫生院垫付1662619.2元。
一、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方强卫生院赔偿原告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24920.38元、案件受理费6375.5元、鉴定费12500元、迟延履行金23313.79元、执行费24026元,合计91135.67元,由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方强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16元,减半收取3008元,由原告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69元,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方强卫生院负担1039元。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方强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应负担的案件受理1039元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0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小平
法官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