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3901号
原告:***,男,1957年2月19日生,住江苏省海安市。
被告: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开发区宁海南路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888510454。
法定代表人:吴良春。
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中坝北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4257XB。
法定代表人:刘长明。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84079。
法定代表人:左炜。
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铁路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樱铁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MA1P3FUE4H。
法定代表人:何志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铁路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指挥部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指挥部认为:1.本案系与铁路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第10号)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指挥部住所地在南京,应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原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涉铁路案件管辖权的批复〉的通知》(苏高法电2019第877号)的决定,原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涉铁案件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施工范围为宁启复线电化工程Ⅲ标海安站主站房室内精装工程,施工地点是海安市火车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第10号)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涉及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故被告指挥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第10号)第三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萍
人民陪审员  季德胜
人民陪审员  朱其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朱 彤
书 记 员  吉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