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盐城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666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申请人:盐城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美丽居委会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海安经济开发区宁海南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吴良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盐城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174554.27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174554.27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汉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