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诺路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与南通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5民初18812号
原告上海诺路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路安防公司)与被告南通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万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诺路安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冰,被告南通万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南通万众公司与诺路基业公司签订的《海门江海商务大厦项目钢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律规定无效之情形,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诺路基业公司将其对南通万众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诺路安防公司,并无不当,诺路安防公司有权对南通万众公司所负债务进行处分。根据2018年7月2日,诺路安防公司向南通万众公司发出的《关于江海商务大厦项目钢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结算与催款的函》,南通万众公司应于2018年7月10日前支付诺路安防公司50万元。现南通万众公司未按此期限支付该款项,属于违约,诺路安防公司要求南通万众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对于超过50万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南通万众公司与诺路基业公司签订的《海门江海商务大厦项目钢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承揽合同》中约定迟延一天付款,应当支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根据双方的最终结算,尚余50万元未付,已付210万元,故合同总价应为260万元,违约金应以此自2018年7月10日起计算。 诺路安防公司要求南通万众公司支付差旅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1年8月5日,南通万众公司(甲方)与诺路基业公司(乙方)签订《海门江海商务大厦项目钢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承揽合同》,约定:由诺路基业公司为南通万众公司就江海商务大厦项目中钢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等产品进行制作、安装与调试;本合同总价为2109041元;因为变更导致合同的实际履行数量发生增减,甲乙双方应依照《合同报价清单》中的单价和增减的数量进行结算,并对合同总价作相应的调整;如有新增技术要求、产品和配件,那么新增部分的单价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并根据新商定的单价和数量对合同总价作相应的调整;甲方收到业主付款后一周内把属于乙方的工程款支付与乙方,每迟延一天付款的,应当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2015年3月26日,南通万众公司(甲方)与诺路基业公司(乙方)签订《关于江海商务大厦项目钢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防火窗等付款结算协议》,约定:乙方承揽的江海商务大厦钢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防火窗的合同量为210余万,增补量以业主单据和实际现场工作量为准;根据合同规定,甲方应在消防验收后一年内将双方确认的金额支付与乙方,现因甲方跟业主的结算尚未结束,故乙方在充分体谅甲方的难处后,双方确认甲方最晚在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完合同内剩余的五十万人民币,合同外的增补部分在甲方与业主结算完成后三个月内支付完毕;乙方合同外增补的部分工程量,按业主方最终审计的实际发生量为准;质保金50%在支付结算金额时予以扣除,等质保期到后予以支付,质保期与甲方在业主方面的质保期同步;甲方在付最终结算款时,乙方同意给甲方让利5%;乙方将在本协议签订后十天内将甲方已经付款的160万发票和按本协议规定的合同内剩余准备付款的五十万发票由乙方的授权单位开与甲方。 之后,诺路安防公司制作工程结算书,其上记载审计结算金额为2766554.17元,已付金额为2100000元,结算应付金额为666554.17元,南通万众公司的工作人员朱言行签字并注明“最后结算支付陆拾万元整,票开好后付款。”该结算书上没有落款时间,诺路安防公司主张是2016年2月份,南通万众公司主张是2017年10月份。 2017年1月1日,诺路基业公司授权诺路安防公司负责涉案工程项目的商务结算、开具发票、收款工作、售后服务等各项工作。2017年7月12日,诺路基业公司与诺路安防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诺路基业公司将其对南通万众公司享有的本金金额为666554.17元的债权、利息(如有)以及相关的合同权利转让给诺路安防公司。2017年7月18日,杜冰律师向南通万众公司发出律师函,代理诺路安防公司向南通万众公司催讨未付工程款本金666554.17元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017年11月2日,诺路安防公司出具60万元的发票。 2018年2月14日,诺路安防公司出具证明函,其上记载:“上海诺路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南通万众公司关于江海商务大厦项目防火门工程款尾款伍拾万元后,合同内及增补的所有金额已全部结清,包括所有让利、质保金、发票等都已全部结清,双方合同履行完毕。”2018年7月2日,诺路安防公司向南通万众公司出具《关于江海商务大厦项目钢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结算与催款的函》,其上记载:“2011年8月5日贵司南通万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我司签订了《海门江海商务大厦项目钢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承揽合同》,根据审计最终结算金为2766554.17元(贰佰柒拾陆万陆仟伍佰伍拾肆元壹角柒分),截止到2018年7月7日共计支付我单位2100000元(贰佰壹拾万元),支付金额已全开发票。贵司还应支付666554.17(已开发票600000)元,经双方协商我司也同意最终贵司还应支付金额为500000(伍拾万)元。贵司原承诺在2018年春节之前支付该笔款项,目前截止到2018年7月2日尚未收到该笔款项,请贵司于2018年7月10前支付该笔款项,否则我司将通过司法程序让贵司支付该笔款项,并核算贵司拖欠的银行利息以及违约责任。”
一、南通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诺路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和违约金(违约金以260万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二○一八年七月十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上海诺路安防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3元,由上海诺路安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322元(已交纳),由南通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宋 杨
书记员 高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