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民终32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开发区丝绸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万金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苏北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北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外环北路163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苏北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南通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北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0)苏0602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基本事实未能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0)苏0602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上诉人南通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891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盛
审判员***
审判员吕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