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84民初3994号
原告:***,男,1956年3月8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雄鹰,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244202382),住所地海门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万金花。
原告***与被告南通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