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44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凤台西街****号。
法定代表人:郝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商路**弄****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寿仲良,男,***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一审被告: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太和广场*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江苏金马恒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号新城科技大厦**幢*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寿仲良、一审被告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渠公司)、一审第三人江苏金马恒裎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8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煤公司申请再审称,1.山煤公司对灵渠公司的债务产生于2015年7月22日。2015年12月31日,华诚公司将持有的灵渠公司股权转让给寿仲良时,华诚公司实缴出资额为0,未履行出资义务。截至该股权转让之日,除涉案债务外,灵渠公司对外欠款超过2200万元。华诚公司转让公司股权行为是恶意规避股东出资义务。华诚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转让其全资子公司股权给个人时,违反了公开交易的规定。寿仲良以3000万元受让0资产甚至负资产的空壳公司不具有合理性。2.股东出资义务自公司成立时产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适用的前提之一是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二审法院将其限缩为股东逾期未履行出资义务,违背了立法本意。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2民初137号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华诚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寿仲良对华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二审判决导致山煤公司无法与灵渠公司其他债权人得到平等保护,侵害了山煤公司利益。华诚公司和寿仲良至今未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山煤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华诚公司在山煤公司本案主张的债务到期时,是否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股东未按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可以认定为违反了出资义务。
根据灵渠公司的章程规定,华诚公司出资时间为2018年8月9日前。华诚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寿仲良转让股权时,缴纳出资的期限尚未届至,至本案二审判决作出时,华诚公司的出资义务亦尚未到期。山煤公司无证据证明华诚公司存在拒绝出资、不能出资等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故华诚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华诚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山煤公司以华诚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二审判决作出后,华诚公司、寿仲良在约定的期限届至之时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不能作为认定二审判决是否错误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娅
审判员丁益
审判员*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