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明阳万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嘉和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南通明阳万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商初字第0379号
原告南通市嘉和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金桥路88号华德金和家园5幢D31室。
法定代表人朱海进。
委托代理人陈刚。
委托代理人徐杰。
被告南通明阳万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大豫镇香台村。
法定代表人陈瑜。
被告徐力。
原告南通市嘉和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明阳万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广荣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刚,被告南通明阳万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瑜、被告徐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9日,原告(甲方)与第一被告(乙方)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最高额借款100万元,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10日,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33%的利息;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被告徐力与原告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一份,徐力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满之日起两年。同日,被告徐力还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徐力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如东县掘港镇盛世华城青园北路9号19幢19-1101的住房为南通明阳万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止在原告处办理的贷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最高本金余额1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全部主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3年4月11日,南通明阳万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100万元的借款借据一份,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15‰,贷款期限从2013年4月11日至2014年4月8日止,原告按约将100万元贷款转入南通明阳万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帐户。借款期满后,两被告未能归还本息。请求法院判令:1、第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合同期内的利息120500元(从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8日)、复息9248.82元(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4月18日)、逾期利息6650元(算至2014年4月18日),合计1136398.82元;2、第二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并确认原告对第二被告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最高额借款合同》,证明原告与第一被告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2、借款借据、进帐单,证明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被告出借100万元借款的事实;3、抵押合同、抵押清单、不动产所有权证书、他项权证书,证明第二被告自愿为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事实;4、保证合同,证明第二被告自愿为第一被告借款承担保证连带责任;5、利息计算明细。
两被告对原告的诉请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诉请无异。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南通明阳万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之本金、利息、复息及逾期还款的罚息;被告徐力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抵押物已依法登记,故被告徐力对被告南通明阳万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对抵押物的价款在最高额1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之诉请,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明阳万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通市嘉和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8日的利息120500元、复息9248.82元(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4月18日)、逾期利息6650元(算至2014年4月18日),合计1136398.82元;
二、被告徐力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两被告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原告对被告徐力提供的抵押物(如东县掘港镇盛世华城青园北路9号19幢19-1101的住房)在1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1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28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
审判员  赵广荣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