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明阳万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南通明阳万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南通明阳万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03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崇商诉保字第00046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249号。
负责人周浩,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垚,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明阳万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大豫镇香台村。
法定代表人陈瑜,职务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怡年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伟,职务负责人。
被申请人陈瑜。
被申请人夏佩文。
被申请人黄菊生。
被申请人曹佳鑫。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申请人南通明阳万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瑜、夏佩文、黄菊生、曹佳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共450万元或其他等价财产(其中夏佩文保全金额为52.4万元、黄菊生保全金额为57万元、曹佳鑫保全金额为25万元),并已承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明阳万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瑜、夏佩文、黄菊生、曹佳鑫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夏佩文保全金额为52.4万元、黄菊生保全金额为57万元、曹佳鑫保全金额为25万元)。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新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