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富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伟肯实业有限公司与山西新富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4697号
原告:上海伟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仁路1957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闵行区航东路750弄4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定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嘉,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欣,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新富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十四号线68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建。
原告上海伟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新富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现原告上海伟肯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伟肯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伟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丹凌
书 记 员  许祎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