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富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新富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20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新富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十四号线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98260812U。
法定代表人:张树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81170472852K。
法定代表人:刘红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新富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81民初16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山西新富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1执2097号,执行标的为5125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银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六辆,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到2023年8月26日。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巩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全部债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红亮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