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富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新富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209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新富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十四号线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98260812U。
被执行人: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81170472852K。
本院在执行山西新富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81民初16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7930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红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