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运城市恒隆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鑫源家私广场有限公司、山西骏达木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岐利、某某、陕西杨凌金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110执4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执行人运城市恒隆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解放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鑫源家私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禹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骏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运临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运城市恒隆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运城市盐湖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运城市盐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运城市盐湖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运城市盐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运城市盐湖区。
被执行人陕西杨凌金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佳门窗厂以北长青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运城市恒隆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鑫源家私广场有限公司、山西骏达木业有限公司、***、***、***、岐利、***、陕西杨凌金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6年10月28日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停止支付山西骏达木业有限公司在该单位的股息或红利。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运城市恒隆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等单位、个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晋0110执4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小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