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民初201号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康乐街52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笑宇,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永济市许家营村。
诉讼代表人: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卫军,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博,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
被告:***,女,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被告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2019年12月26日,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法院已经裁定受理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申请人已经向破产企业管理人申报债权,待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就未受偿金额另行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2958元,减半收取466479元,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路志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