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运城市昶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2执6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昶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东门口外(地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高瑞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车盘工业园区(解州火车站北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九龙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地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2月2日生,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4月15日生,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2月21日生,住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8月5日生,住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昶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执行中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将债权转让给运城市昶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市高瑞焊材有限公司、运城市九龙不锈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三民金初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5000万元、利息(截止2016年6月28日欠息合计6500000元,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按照年利率6.48%计息,对于未偿还利息及复利按照年利率9.72%计息),逾期利息按民事调解书确定利率计算;二、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市高瑞焊材有限公司、运城市九龙不锈钢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利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14590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共计150900元,由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市高瑞焊材有限公司、运城市九龙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运城市盐湖区××路南侧土地证号为运盐国用(2011)第G020070068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244118.**平方米),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以流拍价36416302.6元给运城市昶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偿本案部分债务。对于剩余债务,双方目前正在协商和解,由于被执行人人数众多,情况各异,需要一定时间协商。鉴于以上原因,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昶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出具申请暂撤回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
审判员肖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