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石柱支行与山西鑫源兄弟实业公司山西骏达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4民辖60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新开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09451423Y。
负责人:康波,支行行长。
被告:重庆市博森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居委白岩组(南宾工业园区拓展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99286582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602924059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西骏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运临路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754094648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重庆骏达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居委白岩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63472060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02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08月05日出生,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与被告重庆市博森林业有限公司、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骏达木业有限公司、重庆骏达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重庆市博森林业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截至2019年6月10日贷款本金11000000元及欠息4255752.75元,合计15255752.75元。2、被告重庆市博森林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9年6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利随本清。3、被告重庆市博森林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4、被告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骏达木业有限公司、重庆骏达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1—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林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林权证号略)。6、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但与该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的另外六件关联案件已由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统一裁判尺度,建议上级法院提级管辖本案。
本院认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查清案件事实,统一裁判标准,可将该案提级管辖,由本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