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民终1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市凯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工业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丽娜,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北路南风广场东侧华旅大厦***层。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垣曲县,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审被告:山西众聚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工业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盐湖区。
原审被告:***,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盐湖区。
原审被告:***,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盐湖区,系***之妻。
原审被告:***,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盐湖区,系***之妻。
上诉人运城市凯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原审被告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众聚通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8)晋0802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上诉人应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1506元,上诉人以资金困难为由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批准其先缴纳70753元,开庭前再缴纳70753元。上诉人仅缴纳了70753元,本院通知其开庭并要求其于开庭前缴纳剩余二审案件受理费后,上诉人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运城市凯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路志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