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802执27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
被执行人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民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贾博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