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苏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泰州天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91民初2049号
原告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天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州市苏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泰州市苏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在(2021)苏1291民初2049号民事调解书中予以明确。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