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苏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泰州市苏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9101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宏庆,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苏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6383572XL,住所地泰兴市根思乡振兴路8-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成成,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俊,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苏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计131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 判 长  王小健
人民陪审员  叶凤兰
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顾慧遥
书记员胡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