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4470号
原告:侯万松,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中晓、张洪万,河南庚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苏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根思乡根兴路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6383572XL。
法定代表人:刘小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侯万松与被告泰州市苏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侯万松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万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侯万松负担。
审判员 王华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