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4967号
原告:孙桥明,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州市苏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6383572XL,住所地泰兴市根思乡根兴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乐贝贝安全座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78111428R,住所,住所地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四通路北侧连复港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泰兴市,现住泰兴市。
原告孙桥明与被告泰州市苏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乐贝贝安全座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桥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8元,减半收取计2669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