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苏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苏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虹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财保15号
申请人:泰州市苏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党校路。
法定代表人:*小根。
委托代理人**,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虹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六圩港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泰州市苏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虹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2019年5月30日,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市苏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虹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州市苏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