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晶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执恢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
被执行人:******能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
被执行人:秦某,住太原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电力有限公司、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并商初字第108号、(2013)晋商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电力有限公司、秦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2019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能电力有限公司位于应县四环路南的******能电力有限公司1期厂房(房屋所有权证书号分别为应县房权证应字第XXXX号应县房权证应字第XXXX号、应县房权证应字第XXXX号、应县房权证应字第XXXX号、应县房权证应字第XXXX号)及坐落于应县四环路南、吉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西,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应国用(2010)第2117号的土地。并对被执行人******能电力有限公司的上述土地及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第一次拍卖和第二次拍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进入变卖程序,2020年1月26变卖因无人竞买也流拍。根据生效的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我院于2019年12月10日制作执行通知书,要求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将单晶硅片购销合同的全部应收账款支付我院,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我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晋01执异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我院作出的(2019)晋01执恢72号执行通知书。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电力有限公司、秦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了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询问是否同意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仅要求对上述房地产继续查封,暂时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能电力有限公司位于应县四环路南的******能电力有限公司1期厂房(房屋所有权证书号分别为应县房权证应字第XXXX号应县房权证应字第XXXX号、应县房权证应字第XXXX号、应县房权证应字第XXXX号、应县房权证应字第XXXX号)及坐落于应县四环路南、吉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西,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应国用(2010)第2117号的土地经两次拍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同意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电力有限公司、秦某名下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我院作出的(2012)并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晋商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电力有限公司、秦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春生
审判员 杨天山
审判员 黄正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