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与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乡
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太原高新区总部大街12号;
本院在执行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与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业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晋民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结案并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作出(2014)并执字第124号执行裁定书予以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对本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其位于太原市综改示范区学府园区龙兴街192号“新能源科技研究中心”的房屋抵偿上述债务,经调查盖房未验收交付,申请人申请现予以查封,我院于2019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并张贴查封公告。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待上述查封的工程竣工验收后,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晋民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本院依法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雄飞
审判员  张 康
审判员  张忠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