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2)迎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民事判决书规定的限期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3月24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行已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2018年7月27日本院以(2018)晋01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提级执行,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3023.0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1813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天寿
审判员 郝锦渊
审判员 郭家并
二○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温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