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汤鹿宝伦光伏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731执恢111号
申请执行人汤鹿宝伦光伏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信息产业园区(涿鹿镇****)。
法定代表人樊士元,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总部大街**。
法定代表人*海滨,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涿鹿宝伦光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汤鹿宝伦光伏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0731执恢1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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