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6民初2006号
原告:**,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02087262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2021年4月6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马 勇 志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霍 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