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兴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323民特12号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兴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1年6月30日经阳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江苏兴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赡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万元整(大写:贰万元整)。除上述补偿外,乙方及其近亲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甲方的关联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 二、付款时间与办法: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乙方指定账户为:户名沈稳乡,开户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号:62×××00。 三、乙方承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以任何理由追究甲方或其他任何部门、个人的法律责任,也不再以任何理由及形式向政府及项目部等部门进行上访、举报、反映此事。乙方签署本协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并保证不再向法院等机构提起相关诉讼。 四、就本次事故的补偿,如甲方向其他主体追偿,乙方须无条件协助甲方提供相关部门需要的一切材料。 五、本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行为,符合《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协议内容各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均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阳城调解委员会作为协调方已明确告知甲乙方关于本协议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各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同意。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则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本协议签订履行后双方就该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六、本协议为一次性赔偿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苏兴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于2021年6月30日经阳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饶江鲤
书记员  杨元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