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323民特10号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兴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梁营、崔小彦、孙乾硕、崔钊航,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1年6月30日经太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江苏兴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梁营、崔小彦、孙乾硕、崔钊航(乙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8万元整(大写:壹拾捌万元整)。除上述补偿外,乙方及其近亲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甲方的关联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
二、乙方认可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收到11万元(其中,6月19日收到甲方支付的现金1万元,6月23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到太平镇政府垫付的10万元),本协议第一条中的总金额包含该11万元。
三、付款时间与办法: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补偿款在扣减已收到的11万元后将剩余的7万元(大写柒万元)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乙方共同指定账户为:户名:崔小彦,开户行:中国银行账号:62×××40。开户行行号:11211。
四、乙方承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以任何理由追究甲方或其他任何部门、个人的法律责任,也不再以任何理由及形式向政府及项目部等部门进行上访、举报、反映此事。乙方签署本协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并保证不再向法院等机构提起相关诉讼。
五、就本次事故的补偿,如甲方向其他主体追偿,乙方须无条件协助甲方提供相关部门需要的一切材料。
六、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七、本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行为,符合《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协议内容各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均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太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协调方已明确告知甲乙方关于本协议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各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同意。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则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本协议签订履行后双方就该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赔偿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苏兴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梁营、崔小彦、孙乾硕、崔钊航于2021年6月30日经太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饶江鲤
书记员 闵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