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431执4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五星大酒店东侧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关春燕。
被执行人:沁源县万锦精品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源县沁河镇人民路东北门东街北怡和阁马军峪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男,1988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431民初8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沁源县万锦精品酒店有限公司、***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69935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宏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