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2民终4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原审原告:***。
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3)甘0271民初6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9.28元,减半收取599.64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